第五章 普通高等教育
第五十二條 自治區普通高等教育應當根據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需要,科學制定發展規劃,調整優化區域布局、學科結構、專業設置,改進管理方式,促進自治區高等學校科學定位、差異化發展,積極推進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推進產學研用協同創新,提高科技創新能力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能力。
第五十三條 自治區普通高等教育實行以舉辦者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高等學校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的機制。
鼓勵社會力量依法舉辦高等學校,參與和支持高等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
第五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擴大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科學確定少數民族預科教育招生規模,深化本科教育教學改革,提升研究生培養質量,改進評價方式,提高高等學校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第五十五條 高等學校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以經濟社會發展和學生職業生涯發展需求為導向,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構建自主性、靈活性與規范性、穩定性相統一的學科專業調整機制,著重培養具有社會責任感的創新型、復合型、應用型人才。
高等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辦學規模,在事權范圍內自主制定招生方案,確定系科招生條件和招生人數。
第五十六條 高等學校應當加強學風建設,嚴格執行教學過程和教學考核等方面的質量要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自主制定和完善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學計劃。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產業布局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改革人才培養模式,優化課程結構,更新教學內容,統籌預科和本科階段通識和基礎課程,完善學分制和彈性學制,為學生提供靈活的學習方式。
第五十七條 高等學校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在研究方向、組織形式、經費籌措和使用、服務方式等方面享有自主權。
高等學校可以通過轉化科技成果、創辦科技企業、與企業事業組織聯合進行技術改造和技術攻關、培訓科技人員、開展經濟技術咨詢服務、選派教師和科技人員到企業事業組織兼職等形式,為自治區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服務。
第五十八條 高等學校根據實際情況自主確定教學、科研和內部管理組織機構的設置,在自治區核定的人員編制內,合理確定各類人員構成比例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自主設置、調整和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崗位;對于教學、管理和其他專業技術崗位人員實行競爭上崗,擇優聘任。
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特聘教授專項資金,支持高等學校設立特聘教授崗位。高等學校調入和聘任教學科研工作急需的學科領軍人才、科技創新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等高技能高層次人才,不受人員編制和崗位的限制。
第五十九條 高等學校應當健全完善黨的組織體系、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落實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推動學校黨的建設與普通高等教育事業發展深度融合,以高質量黨建引領推動高等學校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實現高質量發展。
高等學校應當對教師、管理人員和教學輔助人員以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六十條 高等學校應當采取勤工助學、減免學費、分階段完成學業等措施,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完成學業。
鼓勵高等學校、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設立各種形式的助學金,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幫助。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通過所在學校申請助學金、特困生補助金或者申請減免學費,按規定申請助學貸款。獲得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六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加強國際交流合作,堅持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促創新的發展理念,統籌開發利用國家和世界優質教育資源,廣泛借鑒吸收國際先進經驗,增進合作交流的廣度和深度,提高合作交流的質量和效益。
第六十二條 高等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為大學生創新創業提供扶持,對畢業生就業提供指導和服務。